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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晟之言把王壬气得差点便在殿上昏过去,王壬向楚岳峙下跪恳请三思,表示律例沿袭多年,万不可轻言改之,更不能轻易动用酷法。 楚岳峙却道:“钟次辅所言,句句在理,礼在法前,何以不能改?若说酷法,这杖八十是刑,牢狱是刑,流放是刑,可如今这判刑标准尚未定,怎的就成酷法了?” 王壬哑口无言,楚岳峙干脆让其就这么跪着,想通了再起来,其余反对的朝臣见状顿时未敢再多言。 至此,钟清衡提议律例修改得以确立,将在与刑部及大理寺进一步商议,敲定各项细节后颁布推行。 十二月中旬,离正月休朝尚有大半个月,大理寺卿阮邢与内阁次辅凉忱共同提出,今民间有女子从商,其中以寡妇或因为帮补夫家而不得不从商的妇人居多,但在从商过程中,时有纠纷,因大蘅国并无相关律例,即便上报官府也难做定夺,故提案应对女子从商订立相关律例,让官府有法可依依例审判。 女子不应抛头露面,此乃默认之礼,女子从商必然在外奔走,如此便是有违礼制,于是再次有大批朝臣进言,比起订立规范女子从商的律例,更应明令禁止女子从商破坏礼制。 禁止女子从商之言,几乎是一提出便遭到了驳斥,因与之相关的乃女子拐卖案的受害女子在获救后,若家人不愿领回又或受害女子本身不愿回归故乡遭人指点,朝廷都将会帮助受害女子改名换姓,并统一安排她们进入由朝廷设办的绣房与织布坊中,以自己的双手养活自己。若是禁止女子从商,那便是在质疑朝廷多年来安置受害女子之法有错,而那些因被拐卖而人生遭毁的受害女子岂不是又要失去栖身之所? 部分朝臣庭上进言,遭拐卖的受害女子乃是特殊案例,不该纳入用以作为对比,且若准女子从商,岂非鼓励女子罔顾礼制在外抛头露面? 司渊渟对此引用前唐朝之例作为反驳:“《太平广记》有记,‘唐汴州西有板桥店,店娃三娘子者……寡居,年三十余,无男女,亦无亲属,有舍数间,以鬻餐为业。然而家甚富,多有驴畜’。若夫已亡故,又无子女,寡妇不从商该以何为生计?敢情真要让人饿死,再让人议论,大蘅国容不下无依无靠的寡妇,还不如前朝?不仅如此,《太平广记》中还有许多关于女子在纺织、冶金与果蔬商铺等经营记载,足可见过往朝代历史上并非没有女子从商之例,前朝尚能容女子从商,何以到了今日,反倒不能容了? “诚然,大蘅国开国之初也认定工商杂色之流,大蘅国对工商早已开放,海禁解除后海贸更让大蘅国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,如今律例早已参照《全唐文》定下新法,应属诸军诸使司等在村乡及坊市店铺经纪者,宜与百姓一例差科,不得妄有影占。既已允许商人与百姓可享相通待遇,且商贸繁荣也令百姓衣食有余家给人足,又为何不准部分情况特殊的女子经商立业,让她们得以凭己谋生? “长久以来,休妻遵从七出,且‘三不去’中有定,若妻子娘家已无人可依甚至娘家已不复存在,则不能休妻。休妻需经过宗族定夺,绝非轻易能定一纸休书。然妻者若只能依附与丈夫,这于男子而言难道就不是一种负担?准女子立业从商,未见得就不是双方互惠之事,妇人可名正言顺帮补夫家;如若不幸,夫君早逝又无子女,也能从商养活自身而非只能指望亡夫留有遗产。若论事例,《唐代墓志汇编》便有记,皇甫宾之妻杨氏,在丈夫死后经营财产,会陶公之法,固得水旱无惧,吉凶有资。” 司渊渟之辩出于理据也出于过往记载事例,有此开头,令阮邢与凉忱在之后的庭辩中也更立得住脚。 而说妻者只能依附于夫于男子而言为负担,也不过是为了说服那些坚持己见自视甚高的朝臣们。 之后又再经过半个月的庭辩,终于在正月休朝之前决议,将在次年商定准女子从商立业的相关法规,一要合乎礼法,二要关注民生,三则必须严规女子可进入的行业。 至此,距离设立女子学堂之后又过去十一年,终于在宴清二十年最后一个月成功推进修改与女子相关种种律例。 和离以及女子立业从商等律例,最终分别在宴清二十一年九月,宴清二十二年十二月正式颁布推行。 ———— 作者有话说: 引用出处: “法者,治之端也;君子者,法之原也。”————《荀子·君道》 “君子以仁存心,以礼存心。仁者爱人,有礼者敬人。爱人者人恒爱之,敬人者人恒敬之。”————《孟子·离娄章句下》 “人而不仁,如礼何?”————《论语·八佾》 “明礼义以化之,起法正以治之,重刑罚以禁之。”————《荀子·性恶篇》 钟清衡:礼法之辩我熟,让我来! 楚七:是个人才,幸好当初被凉忱骂醒了。 姬本末:作者本人可能已经耗尽活到现在学习过的礼法存货了…… 第162章 如岳临渊 楚岳峙在早朝上倒下那天,是宴清二十四年八月十三日。 那一日朗日风清,万里无云碧空如洗,楚岳峙在早朝即将结束之际,示意一旁的王忠将禅位诏书呈上。 在群臣的注视下,他自龙座上起身,伸手去拿那份早已写好的禅位诏书。 --